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昭环罚决字〔2022〕123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盐津隆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3****89320F
地址:盐津县庙坝镇麻柳村竹林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9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搅拌站自2022年5月建设完主体工程后,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前提下就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并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40000立方米,销售金额共计800万元,已形成生产销售的违法事实,构成“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情况照片5张,对盐津隆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直接主管负责人高瑞、现场负责人杨宝朝《调查询问笔录》和安全环保负责人高碧询问笔录各一份,直接主管负责人高瑞、安全环保负责人高碧及现场负责人杨宝朝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一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原材料进购清单共10页复印件一份,商品混凝土销售清单共17页复印件一份,盐津隆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用电说明原件一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1月7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2〕12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故视为你公司已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政府进行搬迁整改,为当地村民就地务工提供了就业机会,在此事件中能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有较强的悔改意识,过程中也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文件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对公司罚款人民币21万元(大写:贰拾壹万元整),对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高瑞罚款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合计处予罚款人民币26万元(大写:贰拾陆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一式五联单一起交给指定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昭通市生态环境环境局盐津分局附卷。
收款银行: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194号
户 名:昭通市财政局
账 号:66001101****189796
电 话:0870-2833016(银行电话)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张琼,电话:183****2839)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