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昭环罚字〔2021〕322号)

  • 盐津县人民政府
  • 昭环罚字〔2021〕322号
  • 734298571/2022-01939
  • 2022-05-11 17:17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昭环罚字〔2021〕322

企业名称:盐津落雁志松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XXXXMA6L9YBB9P

法定代表人:陆志松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落雁乡龙塘村凉风坳

盐津落雁志松砖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10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报告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通知》(云环通〔2021〕155号)对盐津落雁志松砖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砖厂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2020年度执行报告,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盐津落雁志松砖厂法人代表陆志松、股东王琨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检查图片资料(共2张);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XXXXMA6L9YBB9P)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陆志松身份证(身份证号:532124XXXXXX142117)复印件1份;盐津落雁志松砖厂股东王琨身份证(证号:532124XXXXXX050012)复印件1份;盐津落雁志松砖厂排污许可证副本第1、2、22、23页复印件1份;盐津落雁志松砖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批复复印件1份;盐津落雁志松砖厂环保竣工验收结论第30、31、32页复印件1份。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我局于20211114日通过直接送达告知拟砖厂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砖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砖厂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你砖厂已放弃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1114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环告字〔2021320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砖厂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2020年度执行报告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砖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一式五联单一起交给指定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昭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附卷。

砖厂如逾期不交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砖厂

址: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194号

名:昭通市财政局

号:66001XXXXXX0189796

话:0870-2833016(银行电话)

(银行柜台交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徐春,电话:189XXXX150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