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昭环罚决字〔2021〕317号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黎山坪石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4XXXXXX040711
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水田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谋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1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未依法向当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前提下便擅自开始施工建设,该行为属于“未批先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单位主要负责人邓谋武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单位现场管理员赵希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邓谋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赵希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项目投资清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1〕316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一式五联单一起交给指定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昭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附卷。
收款银行: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194号
户 名:昭通市财政局
账 号:66001XXXXXX0189796
电 话:0870-2833016(银行电话)
(银行柜台交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徐春,电话:189XXXXXX0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