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昭环罚决字〔2022〕9号
当事人名称:高县汉王山永强矿业建材厂盐津分厂(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XXXXXX74526B
地址:盐津县兴隆乡蒿芝村沙坝头社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学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明确固体废物成分、产生量及处置去向;将废旧机油与其他杂物混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单位矿长郭文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单位安全副矿长冯天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XXXXXX74526B)复印件一份;沈学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号:512531XXXXXX077797);郭文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号:512534XXXXXX106013);冯天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号:512533XXXXXX3633);现场检查图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2月25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2〕9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在规定的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文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21.8万元(贰拾壹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其中,对你企业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明确固体废物成分、产生量及处置去向的行为给予11.8万元(壹拾壹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对你企业将废旧机油与其他杂物混堆贮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的行为给予10万元(壹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一式五联单一起交给指定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昭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附卷。
收款银行:昭通昭阳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194号
户 名:昭通市财政局
账 号:660011xxxxxx189796
电 话:0870-2833016(银行电话)
(银行柜台交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徐春,电话:189XXXX150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