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津县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的通知
- 盐津县人民政府
- 734298571/2021-00557
- 2020-12-29 00:00
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盐政办发〔2016〕96号 关于印发《盐津县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盐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 盐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快速、科学地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公布并施行); 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24日颁布实施);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2010年9月28日起施行); 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6.《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政发﹝2004﹞203号)、《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昭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昭政发﹝2005﹞62号,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 (三)事件分级。根据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第17号令)附录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县级以上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市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 跨市(区、县)界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区县界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2)发生在县外,但对我县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体系。 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成立盐津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其构成如下: 指 挥长: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主任、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经科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人防办、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公司、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电信盐津分公司、移动盐津分公司、联通盐津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指挥部职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组织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及处置;平时负责组织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监督检查各系统、各乡(镇)应急演练。 2.各成员单位职责。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县政府提出增援请求。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的舆论导向和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县政府办(应急办):承接突发环境事件报告;请示指挥长是否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处置进展情况;落实县委、县政府、市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环保局: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拟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环境监测方案;按权限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级别确定;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件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污染的消除;负责法律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卫生局:负责对紧急疏散的受伤(中毒)人员进行院前急救;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做好防护指导,组织实施卫生防疫工作。 公安局:负责拟制人员疏散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警戒措施;受理社会报警信息;必要时组织应急救援交通管制,以及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按法律规定,负责对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相关人员的处置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和其它应急救援任务。 安监局:参与和协助县环保局抓好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监督检查各乡镇、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和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援工作。 经科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预案,组织各通信公司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交通局: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措施;必要时负责疏散人员和救援物资,转送危险物品;负责公路、码头、港口的污染调查处理。 民政局:根据事件危害和受损程度,对生活困难群众实施救助,参与善后工作。 气象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气象服务措施;及时提供气象服务。 人防办:协助现场检查,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疏散和安全防范工作。 发改局: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国土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土地受污染区域的划定工作。 林业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林业污染级别的鉴定和林业受污染区域的划定工作,负责对生态敏感区发生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财政局:负责组织筹措救灾所需经费,参与救灾资金的安排和物资的调配工作,监管救灾资金。 供电公司:负责环境污染区域的电力调控。 水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水域污染级别的鉴定工作。 农业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农作物及牲畜、家禽养殖场污染级别鉴定及处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各乡镇辖区内所发生的一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完善公用通信网,确保通讯畅通,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 3.环境应急专家组。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咨询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防治、环境评估,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参与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技术方案的编制及修订、以及对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处置事件的技术方案及建议;对应急处理、污染控制和编写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期评估与总结等提供咨询。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 (一)信息监测。 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辖区内(外)环境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县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预警信息监控由县环保局负责。 (二)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污染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普查,掌握全县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全县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地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指导督促化工园区、重点环境风险企事业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加强重点河段、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4.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县环保局应加强与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水务局、县农委等部门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三)预警。 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在得到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上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确认后统一对外发布,其中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确认后,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发布。 预警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2.预警措施。进入预警状况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 (2)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3)指令所有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况,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保障工作到位。 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警报的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应急处置 (一)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时,依次及时启动Ⅳ级、Ⅲ级、Ⅱ级或I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Ⅱ级和I级应急响应由市级以上应急办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市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应急预案。跨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处理。市预案启动后,相应的县预案随之启动。 (二)信息接报。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一旦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或信息,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认真记录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污染物种类、排放量和现场污染情况; 5.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的初步判断; 6.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和联系电话等。 值班人员将事故情况迅速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价后,根据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判断,决策启动部门环境应急预案和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上级环保部门。 (三)应急响应级别和行动。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性质和发展趋势,作出处置决策,决定总体应急处理行动方案,下达应急处理指令,统一指挥各工作小组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当发生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并在上级统一指挥下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当发生Ⅳ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处置,并及时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对于极其轻微、危害很小的环境污染事故,在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后,由县环保局直接作出处置决策,及时组织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保局污染防治股和县环境监测站进行应急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咨询专家组决策支持作用,在咨询专家组的参与下迅速明确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理措施的效果,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理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对行动方案做出科学决策。 (四)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的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立即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报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按规定向上级环保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信息报告的方式和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取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及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信息通报。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4.先期处置。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应急指挥部进入全面应急工作状态,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处理、应急监测、应急监察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的开展,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应急组到达现场附近后,应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要尽快查清污染事件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综合情况后及时向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指挥部。 5.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县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事件发生初期,环保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订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环保部门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组织专家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信息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各种谣言引发社会不稳。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信息。 7.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备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事发地乡镇镇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群众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和环境事件特点等,告知群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群众疏散、转移方式,指定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群众安全疏散、转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8.应急终止。应急终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国家环保部的规定实施。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省政府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应急终止的程序:(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经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2)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3)应急结束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五、后期处置 (一)调查与评估。 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并编写评估总结报告。 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 (4)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 (7)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 (8)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二)善后处理。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及程度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恢复的建议。 (三)复重建。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四)保险。 县人民政府应重视保险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应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和其他险种。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保险业务。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县环境监测、环境监察部门等为全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队伍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县、乡镇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的业务培训。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监察部门应急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为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应急车辆、现场监测人员防护设备、调查取证和应急通信设备等。 (二)经费保障。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经费,由县环保部门根据环境应急演练、应急预警、应急事件所需经费,向县政府申请,县财政应将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国家、省、市、县《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三)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县发改牵头经科、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全县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储备、调拨和应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等的应急供应。 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污染源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能力,做好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经科局牵头负责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五)其他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公安交警等部门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运输保障。应急交通运输保障的相关责任单位要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等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县卫生局牵头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优势,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救治、防疫等医疗卫生保障。 县公安局牵头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及设备的安全防护,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宣传培训。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定期开展环境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应急人员培训活动,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应急水平。 (二)预案演练。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组织有关成员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提高环境应急人员的实战能力。 (三)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随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责任与奖惩。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法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类具体应急预案的制定。 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存在环境风险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及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类别,制定具体的单位、部门应急预案。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根据事件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噪声与振动危害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农药与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放射性污染事件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件等。因污染事件性质复杂,突发性强,变化较快,影响范围广,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已经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8日印发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