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盐津县人民政府
  • 734298571/2021-00557
  • 2020-12-29 00:00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序号行使主体(责任主体)职权名称审批类别子项名称设定依据承诺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督方式救济途径备注1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贮存延期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10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二、三款。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四款。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政通路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电话:(0870)3031015.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局。监督电话:(0870)663620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20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环评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环评申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环评予以受理、行政许可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环评行政许可程序或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行政许可项目环评的;6.在项目环评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政通路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电话:(0870)3031015.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局。监督电话:(0870)663620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除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权限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各州(市)环境保护局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当地实际及时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2.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0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环评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环评申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环评予以受理、行政许可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环评行政许可程序或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行政许可项目环评的;6.在项目环评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政通路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电话:(0870)3031015.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局。监督电话:(0870)663620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除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权限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各州(市)环境保护局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当地实际及时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2.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3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排污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15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技术审查;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九条。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政通路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电话:(0870)3031015.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局。监督电话:(0870)663620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根据环境保护部2016年12月23日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2.纳入排污许可的企业以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为主4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10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2)-1《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政通路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电话:(0870)3031015.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局。监督电话:(0870)663620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5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0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政通路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电话:(0870)3031015.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局。监督电话:(0870)663620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6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  (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99项:实施机关:水利厅,项目名称: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调整方式:部分下放,备注:与相关项目同级审批。10个工作日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管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4.在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污染等重大环境污染的;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政通路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电话:(0870)3031015.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局。监督电话:(0870)663620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7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生态环境局电话电话:(0870)3035570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电话:(0870)0870—6636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8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生态环境局电话电话:(0870)3035570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电话:(0870)0870—6636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9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对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生态环境局电话电话:(0870)3035570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电话:(0870)0870—6636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10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生态环境局电话电话:(0870)3035570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电话:(0870)0870—6636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11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生态环境局电话电话:(0870)3035570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电话:(0870)0870—6636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12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生态环境局电话电话:(0870)3035570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电话:(0870)0870—6636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13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生态环境局电话电话:(0870)3035570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电话:(0870)0870—6636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14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对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生态环境局电话电话:(0870)3035570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电话:(0870)0870—6636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15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生态环境局电话电话:(0870)3035570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电话:(0870)0870—6636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16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对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生态环境局电话电话:(0870)3035570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电话:(0870)0870—6636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17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生态环境局电话电话:(0870)3035570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电话:(0870)0870—6636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18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生态环境局电话电话:(0870)3035570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电话:(0870)0870—6636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19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生态环境局电话电话:(0870)3035570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电话:(0870)0870—6636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20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擅自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生态环境局电话电话:(0870)3035570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电话:(0870)0870—6636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21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对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对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生态环境局电话电话:(0870)3035570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电话:(0870)0870—6636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22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对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对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生态环境局电话电话:(0870)3035570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电话:(0870)0870—6636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23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对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1.受理窗口:盐津县黄角槽新区生态环境局电话电话:(0870)30355702.投诉地点:盐津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电话:(0870)0870—663620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不服从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24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盐津分局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批;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处室领导审核和委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