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盐津县水田城市
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盐政公〔2015〕4号
《盐津县水田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经2015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盐津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
盐津县水田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
房屋征收决定
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盐津县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云南省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批复》(云建保〔2014〕583号)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盐井镇水田城市棚户区改造地块上的房屋进行征收。
一、征收范围
盐津县盐井镇水田城市棚户区内的团山、大牛一、大牛二、大牛三、料目、坪子、文家、大鱼、小牛、下坪、泥沟、小鱼、新房、茶园、落水、观音、沈家、千层、马店、柏杨、长埂、田包、斑竹、碾子、泡桐、米白、余粮、石岗、陈家、孙家等村民组区域内单位、个人的房屋。
二、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咨询电话
(一)房屋征收主体为盐津县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盐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盐津县盐井镇人民政府。
(四)咨询电话:0870---6630138(盐津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
三、房屋征收时间
盐津县水田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分三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盐津县水田城市棚户区征收范围为观音、泡桐等村民组;征收时间从2015年8月1日至9月30日止。
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征收范围和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发布《盐津县水田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证件同时收回。
六、被征收人如有异议,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投诉、举报、监督部门电话
盐津县监察局:0870-3035070
盐津县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0870-663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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