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盐津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保〔2017〕305号)的指导精神,为了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及时有效开展盐津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县住建局结合本县实际,起草《盐津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有关部门、社会广大群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30日。请有关部门及社会广大将反馈意见或建议发送邮件至电子邮箱:506123205@qq.com;联系人:幸荣;
盐津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
实施方案
为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保〔2017〕305号)要求,结合盐津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补贴范围
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和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空挂户籍人员、服刑人员、吸毒者及精神病人不纳入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三、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四、补贴标准
(一)人均住房保障面积为13㎡,户均租赁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
1.无住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1人户10元/月/㎡,年补贴1560元;
(2)2人户8元/月/㎡,年补贴2496元;
(3)3人户6元/月/㎡,年补贴2808元;
(4)4人及4人以上户5元/月/㎡,年补贴3000元。
2.自有住房达不到住房保障标准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扣除人均已有住房建筑面积进行补贴。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2.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以公安户籍为依据,申请人属于本县城区内城镇居民,且在当地实际长期居住,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居住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2)低收入家庭,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980元/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975元/月。(根据不同年度标准测算执行)。
(3)无5万元以上车辆,以购车发票为准。
(4)家庭工商注册资金(含企业入伙资金)不超过5万元。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是盐井镇以外户籍,取得我县城区暂住证两年以上;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在盐津县城有稳定工作连续两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1.拆迁安置家庭。
2.享受农村危房改造、异地搬迁等扶贫项目建房的家庭。
3.已享受福利分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4.已享受城镇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离婚不满三年的。
5.五年内存在财产转移且数额较大的,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
6.个体工商户、有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或开办有公司企业的家庭(含拥有专业合作社,且参加投资入股分红的)。
7.在盐津县县城区域内申请人父母、子女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8.拥有商铺或商铺已拆迁补偿过的家庭。
9.拥有个人停车位的家庭。
10.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和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家庭。
11.为享受租赁补贴恶意分户的家庭。
12.常年举家外出的家庭。
13.已交纳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六、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或就业单位所在社区提交书面申请书。
(二)社区初审。社区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后,对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初步核实审查,审查结果在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提交材料不完整者,应告知申请人补充完整后重新申请;对不符合条件者,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复审。通过社区审查的申请对象,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后,提交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审核无异议的结果在各乡镇公示,公示时间7天。
(四)联审。通过各乡镇审核的申请对象,经乡镇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提交盐津县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提交名单给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车辆和工商注册等情况进行审核,各部门审核的结果交由县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中心综合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15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确认,对联合审查或经举报查实不符合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县住建局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补贴发放。以户按季度发放,经审核公示后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由盐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补贴资金按程序发放到户;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一)共性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审批意见表》由相关部门统一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
3.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当年最新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5.申请家庭的租赁合同(需载明租赁时间、租金、租房地点、楼层房号、房主姓名和联系电话)及所承租的房屋权属证明。
6.申请家庭每位成员近期单人二寸彩照及近期合影照各一张。
7.申请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个性资料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家庭成员户籍或所在就业单位出具的就业、收入和住房证明。
2.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供暂住证、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证明、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当年1至6月份工资花名册。
3.特殊家庭和人员需提供低保证、残疾证等住房保障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监督机制与法律责任
(一)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公示、退出等程序执行,确保公平、公开、公正、透明;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作。
(二)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镇
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
记入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
(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取消其保障资格,记入诚信档案,责令限期退回所领取的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资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及公共租赁住房。
(四)监督举报单位:盐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监督举报电话:0870-6630368。
九、本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方案印发下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