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裁决事项

  • 盐津县人民政府
  • 2020-04-15 00:00

盐津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裁决事项(共1)

一、行政裁决事项名称

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1、法律、法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部门规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3、实施主体:县人民政府。

4、承办单位:盐津县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