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修改《盐津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11-2030)》的公示
《盐津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11-2030)》经批准实施以来,对我县基础设施建设、整体环境的打造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指导了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要求,为维护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分析评估城市在规划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和发展的需要,我县于2020年10月委托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对我县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目前评估工作已完成。“评估报告”总体肯定了现版总体规划的科学合理性、深远引导性、宏观调控性,规划有效促进了盐津县建设上新台阶,提高了城市整体水平。同时也指出,受新政策、新形势、新发展思路的影响,现版总体规划对于城市的引导作用正在逐步下降,其对于城市发展的束缚力却在不断上升,亟待进行修编的重要结论。
经评估,盐津县现行总体规划的实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规划实施以来规划符合度低,二是规划对城市发展空间安排与实际需求存在偏差,三是“城镇增长边界”、“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等新政策理念对盐津县城总体规划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现版总体规划已无法适应下步盐津县自身发展的需求,需要及时修改,以更加科学、有效的指导盐津未来的城市建设,以全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思想,严格遵循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修改、监督检查、管理的程序,真正实现城乡总体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和公共服务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②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③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④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⑤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鉴于上述原因,为把盐津县进一步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经盐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对《盐津县城总体规划修编2011-2030》进行修改。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2020年11月24日-2020年12月1日)。
公示期间反馈意见可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yjgtkjgh@126.com或递交书面意见至县自然资源局规划股。相关意见、建议、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实名提出,以便我局及时反馈,逾期不予受理,联系电话:3031314。
盐津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