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盐津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工作运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为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分析全县自然灾害形势,研究解决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履行县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指挥部职责;按规定协调衔接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三条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县长和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并报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第四条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统称各专项指挥部)4个专项指挥部,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的防治和一般及以上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中明确),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担任。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市范围内聘请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领域专家组建专家组,为我县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组的工作制度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条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一)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关于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分析研判自然灾害形势,研究部署当前和下一阶段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参会人员为全体成员,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专家组组长列席会议。
(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参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八条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会议议题,参照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主任和副主任工作要求以及工作推进需要等提出议题,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程序呈报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第九条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报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议定事项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应及时公开,一般事项经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定,重大事项须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第十条为保证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执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要印发以下文件:
(一)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文件,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二)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确定一个业务股室负责相关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
第十二条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发生后,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收集、汇总、评估灾情,及时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及救灾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卫健局、县林草局、县防震减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等重点成员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上年度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和建议,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领导反映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各专项指挥部印发的重要文件,抄报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抄送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