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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县 司法局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 审批类别 | 子项 | 设定依据 | 承诺时限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盐津县司法局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行政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主席令第3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 1.初审阶段责任:对申请公证员执业变更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上报。 | 行政法规:《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9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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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盐津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实施机关: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
| 1、受理责任:接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的申请材料,有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2、审查、决定责任: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3、备案责任: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情况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2月1日 司法部令第137号)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9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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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盐津县司法局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 行政许可 |
| 行政法规:《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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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盐津县司法局 | 公证员任命审核 | 行政许可 |
| 行政法规:《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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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盐津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许可 | 行政许可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18年2月1日生效。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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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盐津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18年2月1日生效。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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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盐津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许可 | 行政许可 |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2018年2月1日生效。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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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八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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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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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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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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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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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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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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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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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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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48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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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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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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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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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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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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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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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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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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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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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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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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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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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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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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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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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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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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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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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时,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l.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资格审核、执业登记管理、执业证年度注册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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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盐津县司法局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行政给付 |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地方法规:《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
| 申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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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盐津县司法局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行政给付 |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四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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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员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九条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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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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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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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行政确认 |
| 1、《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律师工作证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3、《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三(二):“公职律师执业应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试点期间,公职律师执业证(试行)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工作单位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5、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79号):“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
| '1.初审阶段责任:对申请公证员执业变更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上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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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 | 行政确认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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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 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行政确认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章:《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 2018年12月21日)《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央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属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其他国有企业员工申请颁发公司律师证书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司律师申请,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后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公司律师证书 |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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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 公职律师工作证颁发 | 行政确认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由。 部门规章:《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 2018年12月21日)《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1.窗口咨询:盐津县司法局,地址:盐津县盐井镇津民路54号,电话号码:0870-6631801; | 当事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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