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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主办单位:盐津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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