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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依据同上)
(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主办单位:盐津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0-6631608 E-mail:yjx@gax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