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发布,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交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地方性法规:《云南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商业、餐饮、住宿、文体娱乐设施等服务经营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地区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后,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风景名胜区准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