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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66号)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53-93)
主办单位:盐津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0-6631608 E-mail:yjx@gax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