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

  • 盐津县人民政府
  • 734298571/2021-00024
  • 2020-04-21 17:12

办理依据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国务院令第474号发布,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云南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制和建设项目许可制。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向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方可开展建设活动。


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