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盐津县人民政府
  • 734298571/2021-00024
  • 2020-04-23 1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十二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项目所在州(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批意见。《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8号公告,已经2009年7月1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市人民防空的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主城区和呈贡新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和易地建设费收缴,由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县(市)、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和易地建设费收缴,由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