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者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