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局各股、室、办。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各股、室、办负责开展本股、室、办草拟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各股、室、办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未经审查批准,任何股、室、办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七条 各股、室、办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三)其他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五)公开后可能危及经济安全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六)公开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七)涉及商业秘密,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八)涉及个人隐私,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九)管理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十)管理局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十一)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供股、室、办的经办人员审查内容并签字;
(二)提供股、室、办的主要负责人审核,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并签字;
(三)提供股、室、办的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公开并签字;
(四)提供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公开并签字。
第十二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股、室、办或个人,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盐津县水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062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