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盐津县司法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盐津县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程序。
(一)文件信息审查程序。承办人在起草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和公开范围在拟文单上提出意见,股室负责人阅审时一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签发,由承办人交信息发布员统一发布,并录入台账管理;
(二)文件以外信息审查程序。发布政府信息时,由承办人拟定信息稿件,报信息发布员统一报分管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后发布,并录入台账管理。
信息审查时,对信息发布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方面存在异议时,可提交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讨论后作出决定。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可提交县保密委员会确定。
六、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人员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盐津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盐津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
(二)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等。
七、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我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同意后予以公开。
八、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再予以公开。
九、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对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审查不严、公开内容失真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062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