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为依据。
第五条 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在局保密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局保密办监督把关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四)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五)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七)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不宜公开的其他内部事项。
第七条 局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填写《互联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登记表》;
(二)由信息产生科室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局保密办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局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多个科室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科室组织保密审查,在书面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按程序审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科室在信息产生、审签时要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要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按程序审核公开。
第十二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形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三条 局保密办依法对局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保密办负责解释。
滇公网安备 53062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