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政府各站、所、办。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既要防止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违法违规公开,又要防止以保密为理由,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条 各站、所、办负责开展本站、所、办草拟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各站、所、办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未经审查批准,任何站、所、办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政府信息。
第七条 各站、所、办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三)其他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滇公网安备 53062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