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至7月2日,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昭通市开展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工作,期间在6月12日至26日共向盐津县转办群众信访投诉件10件,现将已完成整改验收的2件信访投诉件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3个工作日(2023年7月31日至8月2日),监督电话:0870-3035587。
附件:群众投诉举报问题整改验收情况一览表(第一期)
盐津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
附件
群众投诉举报问题整改验收情况一览表(第一期)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 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整改和验收情况 | 是否 办结 | 备注 |
1 | D53060020230613022 | 盐津县庙坝镇湾头社,盐津永丰矿业有限公司常年用炸药建隧道,造成山体结构破坏,有滚石掉落。采矿证到期但未停止开采,从河坝后山的通风井出煤,有检查的时候停止生产并打扫卫生。 | 盐津县 | 其他 | 编号D53060020230613022交办件反映“盐津县庙坝镇湾头社,盐津永丰矿业有限公司常年用炸药建隧道,造成山体结构破坏,有滚石掉落。采矿证到期但未停止开采,从河坝后山的通风井出煤,有检查的时候停止生产并打扫卫生。”。反映问题不属实。经核查,信访举报反映的“盐津县永丰矿业有限公司常年用炸药建隧道,造成山体结构破坏,有滚石掉落”问题,经核实,该矿井井下各个系统均严格按照建设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未发现对山体结构有破坏现象;且由于盐津县处于山区地段,地质灾害频发,特别是雨水季节,村组道路上落石也时有发生,无充分证据证明落石与矿山用炸药建隧道有关联。信访举报反映的“采矿证到期但未停止开采,从河坝后山的通风井出煤,有检查的时候停止生产并打扫卫生”的问题,经核实该煤矿采矿许可证在2023年3月29日到期后,已责令停止一切采矿行为和封存剩余民爆物品,后期仅只对井下进行监管维护,不存在开采行为和为迎接检查停止生产并打扫卫生的情况。 | 不属实 | 经盐津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能源局、庙坝镇人民政府配合,在6月13日调查和7月22日复查,均未发现举报问题出现,最终认定:该群众投诉举报问题不属实,同意验收,并提请市人民政府验收认定。 | 是 | |
2 | D53060020230615026 | 针对盐津县永丰煤矿,举报人补充反映:因为煤矿使用炸药导致山体受损,有滚石下落到公路上,影响村民出行安全,滚石砸伤人员责任界定不清。煤矿使用炸药开采前是否对当地开采条件进行鉴定, 是否会危害附近居民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对井上安全进行监督。 | 盐津县 | 生态破坏 | 经核实,一是2022年9月22日16:50分钟左右,庙坝镇民政村湾头社村民钟正前骑电三轮从民政村厂沟小学接孙子钟治城放学回家,途中路过湾头社大榜田时,坐在电三轮后排的钟治城被山上落下的碎石砸中头部,导致钟治城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当天,矿井处于正常建设阶段,井下各作业点处于正常作业,由于矿井井巷作业属于综掘机掘进,井下没有放炮作业地点。事发地点处于原已关闭的铜厂沟小井平硐上部,事发点经测量距离永丰煤矿矿井总回风巷334米、距离一采区轨道上山巷450米、距离+670m进风平硐335米。经计算,垮落点不受矿井采掘影响;二是该矿建设前已编制相关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期间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建设,使用炸药爆破时严格按照2022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以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爆破,并未危害附近居民安全。同时我县严格按照昭通市委市政府“煤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煤矿安全监管,派驻3名以上安全监管人员实行24小时开展驻矿监管工作,驻矿安全监管工作包含井上井下安全监管,在安全监管中,发现安全隐患会立即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整改,确保煤矿职工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 不属实 | 经盐津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能源局、庙坝镇人民政府配合,在6月15日调查和7月22日复查,均未发现举报问题出现,最终认定:该群众投诉举报问题不属实,同意验收,并提请市人民政府验收认定。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