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住建城罚决字〔2024〕第001号
(法人)名称:盐津县教育体育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531Y
住所(地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盐井镇县大街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5月27日对盐津县第一中学初中部(盐津县盐井镇中学)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申报工程抗震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案立案调查。经调查,盐津县第一中学初中部(盐井镇中学)建设项目是根据2022年9月27日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第28期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盐津县第一中学避险搬迁及扩建为完全中学会议纪要,要求要确保2023年9月实现盐津县第一中学搬迁的目标;2022年11月9日盐津县发改局作出立项批复,同意建设项目,建设规划校园占地67.47亩,总建筑面积28000㎡,其他就是附属设施,运动场、道路、院坝、绿化、挡土墙、围墙等,总投资13788.04万元;2023年1月5日住建局对初步设计作出批复,原则通过该项目初步设计。该项目于2023年2月10日在盐津县水田新区花田社区郁文路动工建设。2023年2月15日,盐津县住建局质安站对该项目进行抽查,发现该项目手续未完善,并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于2023年3月15日前完善基建手续;之后又进行过多次检查督促完善相关手续,于2024年4月1日再次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建设单位于2024年4月28日前整改。该建设项目至今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但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满足现行相关规范要求,未造成危害后果。以上事实有盐津县住建局质安站移交《盐津县住建领域行政案件移交表》并提供《关于盐津县第一中学初中部(盐井镇中学)建设项目的情况说明》及附件、盐津县教体局委托项目负责人(教体局计划基建股副股长)彭贵权《询问笔录》并提供《盐津县第一中学避险搬迁及扩建为完全中学会议纪要》盐津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盐津县第一中学初中部(盐井镇中学)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盐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隐患整改督办的通知》、由县住建局质安站送达《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限期整改通知书》盐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盐津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请求批准盐津县第一中学避险搬迁先行用地的请求的批复》华森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盐津县第一中学初中部(盐津县盐井镇中学)施工图技术审查咨询的情况说明》及云南群悦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盐津县第一中学初中部(盐津县盐井镇中学)勘察报告技术审查咨询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国家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重要的乙类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的规定。
本机关(单位)于2024年6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处罚裁量阶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工程抗震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在2024年7月5日到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抗震科申报工程抗震专项设计复核。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工程抗震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详见《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盐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盐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日
滇公网安备 53062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