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盐住建城罚决字(2023)第003号
当事人:贺满超、男、汉族、高中学历、联系电话:181****4783、身份证号码:511521********9456、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凤仪乡凤仪村。
你(单位)于2023年5月实施了在盐津县的盐井镇、滩头乡、落雁乡等地方擅自在公共区域张贴坟山石广告的行为,涉擅自在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本机关于2023年08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3年5月起在盐津县盐井镇、滩头乡、落雁乡等地方擅自在公共区域张贴坟山石广告,我县全面开展创建文明卫生城市之际,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但你能及时纠正错误,积极配合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贺满超的询问笔录,证明贺满超在盐津县盐井镇、滩头乡、落雁乡等地方擅自在公共区域张贴坟山石广告;
证据二:现场照片,证明在盐津县盐井镇、滩头乡、落雁乡等地方有擅自在公共区域张贴坟山石广告;
2023年08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盐住建城罚先告字[2023]第003号、盐住建城罚听告字〔2023〕第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公共区域张贴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贺满超有及时纠正错误的行动,积极配合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态度。
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清除所有张贴的坟山石广告,并处罚款1200.00元(大写:壹仟贰佰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盐津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盐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盐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联系人:赵芯 联系地址:盐津县盐井镇康源路
联系电话:0870-3035561 邮政编码:657500
滇公网安备 53062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