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二分税 税费限缴通〔2024〕1023号
盐津金鑫煤矿有限公司(王存其):( 纳税人识别号:91530623L12300126E)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内容: 你单位2005年9月-2016年5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合计:67482.71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单位部分61685.77元,失业保险费收入-单位部分5796.94元,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强制执行。
告知事项: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盐津县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盐津县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盐津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10月23日
滇公网安备 53062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