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办发〔202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盐津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进一步修订完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盐津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盐津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改革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及工程实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 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学进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政府主导的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四条 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维护改造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由中央和省、市安排资金的项目,对出资、融资和贷款机构项目管理有另行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县发改局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项目审批、投资计划编制、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跟踪审计,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县监委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并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县住建、交通、自然资源、环保、农业、林草、水务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立项审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或自然资源局相关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节能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的批复(含核准招标方案);
(四)工程规划许可、用地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林地占用审批(涉及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等;
(五)开展招投标或采购;
(六)中标或采购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十一)项目后评价。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强化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七)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立项前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八条 建立盐津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库,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向县发改局申请项目入库,并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九条 县发改局根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中央和省投资项目的配套。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政府年度投资总额;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安排情况;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政府
年度投资项目需要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申报,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从政府投资项目库中选取,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已按规定批准;
(二)项目法人已经确定;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需要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但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待条件具备后再作为正式项目安排资金和建设实施。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申报 立项。立项批复文件是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立项批复文件分别向住建、自然资源、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手续。
第十四条 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点多面广、技术方案和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直接审批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项目实施方案,方案报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并邀请相关专家从规划、经济、技术、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后批复。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具备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县发改局应当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并会同住建、自然资源、 环保、财政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邀请相关专家,重点对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进行评审论证后依据审批权限进行批复。需要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县发改局组织评审后提出意见上报。
第十六条 投资估算是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的建设项目总投资。投资估算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总费用。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依据县发改局下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县发改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用地红线。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用地批准书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没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没有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与设计概算合并审批。设计概算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征地拆迁费)、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 10%或者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超过投资估算中工程建设费 10%的,必须重新报批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县发改局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投资规模或建设标准的,必须事先报县发改局按程序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查。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用。预算超过概算的,应重新设计或重新报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
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其他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县发改、住建、工信、交运、水务等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监督,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度。项目建设因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监理、
施工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共同确认。
第二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科学确定工期且必须在中标合同确定的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后 28 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单位审定后的项目结算资料及财务资料报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计,并将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在 15个 工作日内交县财政局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向维护、管养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财政局和政府投资公司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双控”管理;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县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县财政局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使用政府投资公司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投资公司设立相应机构,参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模式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三)使用本办法第三条(二)、(三)、(四)项规定的建设资金,也必须按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拨付程序进行管理。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或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不按规定应缴税费,财务信息资料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或严重失真,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暂缓或拒绝拨付资金。
第三十三条 在安排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时统筹安排前期工作专项经费,并按下列程序管理。
(一)前期工作经费是指项目立项、可研、用地审批、勘察、初步设计或施工图的编制、审查、论证等方面发生
的费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后,县财政局在安排拨付建设资金时予以扣还;
(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改局申报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
(三)县发改局审核下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录入项目库;
(四)县财政局依据县发改局下达的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文件核拨前期工作经费;
(五)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县发改局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时对前期工作经费予以明确。
第三十四条 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投资计划批复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局或政府投资公司应按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70%,剩余资金依据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清算。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后清理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结余的财政资金一律收回县财政统筹使用。对于国库集中支付的结余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竣工后 3 个月内按规定申请预算调整,由县财政发文收回结余财政资金并相应余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竣工后 3 个月内将结
余的财政资金上交县财政国库。对超过两年或以上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项目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县政府收回统筹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凡政府投资项目都要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成立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小组。建立正常的信息、资料交流制度和重大违规事项通报制度,并根据需要统一组织联合稽察。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实行严格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报表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县发改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存在问题以及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第三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组织工程建设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及监督部门的监督,对实施过程中的不公正待遇可直接提出申诉,县有关部门要予以重点协调解决。
第四十条 县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申诉和举报事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设计、咨询评估及对项目概算、预算编审、结算、决算审计等,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 3 年内从事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设计、咨询评估及项目概算、预算编审、结算、决算审计等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盐津县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执行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解读《盐津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