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保护全县天然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31号)以及《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0〕第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实施长江禁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盐津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和白水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一)横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干溪沟、上清河、沿江河、黄坪河、串丝河、箭坝河、保隆河、滩头河等。
(二)关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汇同溪、黑眼溪等。
(三)南广河流域盐津县境内支流。兴隆河、二甲河、宋江河等。
(四)白水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禁捕时间
盐津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于2020年7月1日0时起继续实施禁捕,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白水江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实行全面禁捕。
三、禁捕管理
(一)禁渔期内,除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作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禁渔区范围内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捕捞;全县各农贸市场、酒店、餐馆不得贩运、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凡违反者,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渔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举报电话:
盐津县农业农村局:0870-3031644;
盐津县市场监管局:0870-3035315,12315;
盐津县公安局:0870-6631200。
四、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实施。
盐津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