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广大业主: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工作,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政策依据。盐津县住宅专项资金交存执行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2号)的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云南省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
二、执行标准。经综合测算,我县首期住宅多层建筑(7层以下含7层)安装工程造价约100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8层以上含8层)安装工程造价约1200元/平方米。为减轻业主压力,活跃房地产市场开发,拉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我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执行最低工程建筑安装造价,即多层和高层建筑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分别应交存60元/平方米、72元/平方米。
三、执行时限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发文之日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到主管部门申报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首期交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原有标准执行,即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文之日后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文日执行,接此通知后,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向广大业主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盐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7日
滇公网安备 53062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