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盐津县2024年乌鸡市场布局项目补助兑现流程》函告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盐津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10日
盐津县2024年乌鸡市场布局项目补助兑现流程
根据《中共盐津县委办公室 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津县2024年乌骨鸡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办发〔2024〕8号)、《盐津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盐津县2024年乌鸡市场布局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盐振复〔2024〕26号)要求,结合2024年项目建设实际,现将2024年盐津乌骨鸡销售、店铺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兑现流程细化如下。
一、店铺建设补助
(一)建设任务
1.省会以上旗舰店每个乡镇各建1个,共10个。
2.省会以下旗舰店普洱、中和、牛寨、兴隆各建1个,共4个。
3.专卖店(包括餐饮店、中转场)每个乡镇各建10个,共100个。
4.联营合作店盐井镇30个,普洱镇90个,豆沙镇50个,中和镇60个,柿子镇10个,庙坝镇35个,滩头乡10个,落雁乡35个,牛寨乡90个,兴隆乡90个,共计500个。
如有超任务指标建设的乡镇,需提前与本项目负责人联系。
(二)补助标准
1.旗舰店。省会及以上城市每个店铺最高补助 10 万元;省会以下城市每个店铺最高补助 5 万元。
2.专卖店。一是每个专卖店(包括餐饮店、中转场)最高补助3万元;二是电商店铺、抖音、快手、小黄书等店铺补助2万元。
3.联营合作店。每个店铺补助 0.2万元。
(三)补助条件
1.旗舰店。有统一的盐津乌骨鸡门头、乌鸡文化展示、乌鸡产品展示柜和溯源显示屏,旗舰店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省会以上旗舰店销售业主与盐津政府平台公司、乡镇或养殖合作社(养鸡大户)实缴订金签订 2 万只以上的养殖销售协议;省会以下旗舰店销售业主与盐津政府平台公司、乡镇或养殖合作社(养鸡大户)实缴订金签订1万只以上的养殖销售协议。
2.专卖店。在大中城市租用场地建设盐津乌骨鸡专卖店,有统一的盐津乌骨鸡门头、乌鸡文化展示、乌鸡产品展示柜和溯源显示屏,专卖店面积不少于 15 平方米、餐饮店面积不少于 120 平方米、中转场面积不少于3亩,销售业主与盐津政府平台公司、乡镇或养殖合作社(养鸡大户)实缴订金签订 6000 只以上养殖回收协议;电商店铺、抖音、快手、小黄书等,每个店铺业主与盐津政府平台公司、乡镇或养殖合作社(养鸡大户)实缴订金签订2万只以上养殖销售协议。
3.联营合作店。在大中城市居民小区、菜市场等铺设盐津乌骨鸡联营合作店铺,有统一的盐津乌骨鸡门头(可在原有门头上加挂)、乌鸡文化展示、乌鸡产品展示柜,销售主体与盐津政府平台公司、乡镇或养殖合作社(养鸡大户)实缴订金签订500只以上的养殖回收协议。
(四)补助对象
已按补助条件建成的店铺,已获得盐津乌骨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并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用标的企业。
(五)所需资料
1.店铺补助资金请示(乡镇政府盖公章)。
2.《项目付款申请表》《盐津县农业农村局衔接资金报账审批表》。
3.项目竣工验收单(乡镇验收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盖政府公章)。
4.销售乌骨鸡数量证明材料:一是养殖业主供货调拨单(签字盖章)、收到卖鸡款的银行转账单据(不得微信或其他支付)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是销售企业销售乌骨鸡的记录台账、调拨单及对应的收款流水。
5.盐津乌骨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和用标申请证明材料复印件。
6.统一门头标志彩色照片。
7.店内墙上多张宣传文化元素展示彩色图片。
8.店内产品展示区、品鉴区彩色照片。
9.电子屏正在播放盐津乌骨鸡宣传片和溯源系统展示彩色照片(联营合作店除外)。
10.采购商品乌骨鸡订单协议原件和订金支付凭证(在育种场采购的鸡不属于商品鸡)。
11.采用“元道相机”拍摄店铺建设前、中、后及门面彩色照片(在相机中设置好店名位置、拐点坐标、公司名称等信息,去掉水印);线上店铺截图即可。
12.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对公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须在每页注明“此件内容与原件一致”,盖上公章,填写提供人姓名。
(六)兑现流程
各乡镇将所需资料1份备齐报审,其中《店铺补助资金请示》盖乡镇政府公章,《项目竣工验收单》中验收人员、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盖政府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项目付款申请表》《盐津县农业农村局衔接资金报账审批表》上签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店铺补助资金请示》报局长签审批意见。最后经分管财务副局长签字后,到财务室打领条领取补助资金,补助资金需支付到企业对公专户或个人账户上。
二、乌鸡销售补助
(一)补助标准
每销售1只商品盐津乌骨鸡给予补助1元。
(二)补助条件
1.各乡镇对辖区内销售盐津乌骨鸡的业主进行统计,对本年内同一业主与盐津政府平台公司、乡镇或养殖合作社(养鸡大户)实缴订金签订协议的累计养殖回收数和实际销售(或者补栏)数达3 万只以上的给予补助。销售育种场的鸡不属于商品鸡。
2.销售养殖场户(脱温场业主自养自销除外)饲养3个月以上的商品盐津乌骨鸡。
3.养殖场户销售给补助对象的乌骨鸡不得有超过国家标准的药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三)补助对象
已与各乡镇养殖业主签订订单养殖,并已支付订金的销售企业或个人。
(四)所需资料
1.店铺补助资金请示(乡镇政府盖公章)。
2.《项目付款申请表》《盐津县农业农村局衔接资金报账审批表》。
3.项目竣工验收单(乡镇验收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盖政府公章)。
4.销售企业或个人与养殖业主签订订单养殖协议及订金支付凭证。
5.销售乌骨鸡数量证明材料:一是养殖业主供货调拨单(签字盖章)、收到卖鸡款的银行转账单据(不得微信或其他支付)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是销售企业销售乌骨鸡的记录台账、调拨单及对应的收款流水。
6.养殖业主提供每批次销售乌骨鸡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到县农业农村局质监站领取,联系人:曾中星,工作电话:15911809115)。
7.销售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对公开户许可证(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提示:销售鸡的只数要与所有资料及证明材料一致,不得出现逻辑错误。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须在每页注明“此件内容与原件一致”,盖上公章,填写提供人姓名。
(五)兑现流程
各乡镇将所需资料1份备齐报审,其中《乌鸡销售补助资金请示》盖乡镇政府公章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在《项目付款申请表》《盐津县农业农村局衔接资金报账审批表》上签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乌鸡销售补助资金请示》报局长签审批意见。最后经分管财务副局长签字后,到财务室打领条领取奖补资金,奖补资金需支付到企业对公专户或个人账户上。
以上店铺、乌鸡销售补助资金有限,先报先得,报完为止。将各乡镇任务指标未完成或超额完成等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请各乡镇抓紧时间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在2024年10月底全面完成任务。
附件:1.项目付款申请表
2.盐津县农业农村局衔接资金报账审批表
相关文件:《盐津县2024年乌鸡市场布局项目补助兑现流程》政策解读
滇公网安备 530623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