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决〔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国务院及省政府调整职权事项和规范性文件出台调整废止等情况,根据《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373项涉及县级行政职权事项进行调整,其中:取消62项、新增15项、调整实施主体220项、合并实施2项、下放和属地化管理74项。
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此次行政职权事项调整工作并及时更新部门权责清单。对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再实施或变相审批,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要求,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合并的事项,涉及部门要加强衔接,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对调整和增加的行政职权事项,涉及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履行职能职责,精简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审批职权的运行监督;对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承接工作。
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行政审批及政务服务标准化要求,及时编制新增、调整事项的办事指南。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本部门窗口公布涉及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盐津县2023年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盐津县2023年新增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3.盐津县2023年调整实施主体及合并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4.盐津县2023年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盐津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2:盐津县2023年新增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xlsx
附件1:盐津县2023年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xlsx
附件4:盐津县2023年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xlsx
附件3:盐津县2023年调整实施主体及合并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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