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昭通县委办公室、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津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昭办通〔2019〕1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盐津县司法局是盐津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盐津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接受中共盐津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盐津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共盐津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盐津县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接受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盐津县司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调研工作。拟定县政府中长期立法调研规划和年度立法调研工作计划,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立法调研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调研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监督指导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负责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处理工作案件的处理工作。
(四)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工作。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五)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六)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管理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警车驾驶员着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八)承担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盐津县司法局下设8个内设机构、10个派出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协调指挥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监控、报警、信息、应急指挥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落实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标准规范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本系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警车驾驶员着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信息资源库、业务系统的研究、建设和推广运用工作。负责信息化硬件设施建设工作。
(二)普法与依法治理股。承办全面依法治县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县决策部署的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查,提出督查意见、问责建议。负责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接受县直各部门、各乡镇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负责盐津县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以使用盐津县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三)法治股。负责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调研的相关工作。牵头组织拟订县政府中长期立法调研规划和年度立法调研工作计划。负责承办县人民政府、县司法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工作。承办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专职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中的重要问题和争议。负责“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县司法局“放管服”有关工作。推动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指导、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四)社区矫正管理股。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五)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负责制定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指导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县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六)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公证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七)律师工作管理股。指导、管理律师工作;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法学教育工作。
(八)政治工作室。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组织宣传、表彰奖励、党的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干部教育培训、干部保健及相关人事管理工作。
(九)派出司法所。县司法局派出十个乡(镇)司法所主要职责: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盐津县司法局政法专项编制34名(其中:机关16名,乡镇18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4名(副科级),政治工作室主任1名(副科级),派出乡镇司法所长10名(副科级)。
第七条 盐津县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盐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盐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盐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九、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十、办公地址
盐津县盐井镇黄葛槽津民路54号
十一、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657500
联系电话:0870-6631801
传真:0870-6631801
负责人:何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