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昭通市委办公室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津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昭办通〔2019〕16号)和《中共盐津县委办公室 盐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津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盐办通〔2019〕1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盐津县医疗保障局是盐津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盐津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医保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规、方针政策。
(二)贯彻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控机制。拟订应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稽核等预案,确保基金安全,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执行上级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等政策,对乡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县内离退休、享受医疗照顾等人员医疗待遇管理工作。
(四)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对相关医保支付的医药服务价格、社会医药服务价格,进行价格信息监测等。
(五)贯彻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六)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的申报、评审和监管工作。
(七)贯彻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落实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管理以及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政策和费用结算办法以及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
盐津县医疗保障局应贯彻执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第四条 盐津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人事工作。承担安全、文书档案、会务、后勤保障、人事、保密、信访、宣传、政务公开、医保基金稽核、政策研究、健康扶贫、扶贫挂钩联系点、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基金监管与法规股。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安全防控机制、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监督医保基金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协调医疗保障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财务与医药管理股。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的划拨,贯彻执行上级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等政策。承担机关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承担药品采购和医疗保障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实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的申报、评审和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第五条 盐津县医疗保障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
第六条 盐津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盐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盐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盐津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办公地点:盐津县盐井镇政通路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办公室电话:0870—3197054
负责人:罗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