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通过创业带动就业,最大限度激发全民创业潜力、释放创业活力,现将盐津县2025年度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以下十类人员在我县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并从事自主创业的,均可申请“贷免扶补”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不受户籍限制: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证明材料: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或残疾人证);
(三)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证明材料:复员、转业、退役证件);
(四)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材料: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相关材料);
(五)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证明材料:毕业5年以内的毕业证,其中留学回国学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定证明,大学生村官需提供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书);
(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证明材料:按照相关文件明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企业开具证明);
(七)返乡创业农民工(证明材料:村委会或劳保所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八)网络商户(证明材料:网店登记注册材料、申报前三个月网店交易明细);
(九)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证明材料:扶贫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
(十)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证明材料:根据统计部门城镇与农村划分情况,凭户口簿认定)。
上述十类人员中,除大学生村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外,其余人员均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注: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人员、公益性岗位及其他任何岗位就业人员、在校大学生不属于贷款对象)。以上人员申请贷款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及配偶无其他任何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且提交申请时女性年龄不超过52周岁,男性年龄不超过57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贷款种类、额度、期限、次数
(一)贷款种类
创业担保贷款分为“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均属于针对创业者个人发放的贷款种类。
(二)贷款额度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均不超过3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互相具有排他性,不可以同时享受。
(三)贷款期限
“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贷款次数
获得过“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创业人员,按时还清上次贷款本息、创业项目经营良好、带动就业人数增加,可以再次申请贷款扶持,享受贷款贴息,但累计不超过3次。
三、贷款贴息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新发放的“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申请人承担贷款实际利率的50%,剩余50%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
四、还款方式
(一)“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
分3次偿还全部本金,即:贷款合同签订后第12个月偿还本金的10%,贷款合同签订后第24个月偿还本金的20%,贷款合同签订后第36个月偿还本金的70%。贷款期不足36个月的由贷款申请款人与担保机构、承贷银行协调确定分期还款方式。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
(三)个人自付部分利息支付方式
由贷款申请人按季度支付利息(直接存入放款银行卡)。
五、担保方式及条件
(一)申请1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二)申请10万元以上的创业担保贷款,由盐津县内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提供担保,也可由承办银行机构认可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提供担保,个人合法房产、有价证券等质押或抵押担保。
六、贷款所需资料(一式三份)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云南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从事特许经营的还需提供相关特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人员身份所属类别证明材料;
4.《就业创业证》;
5.昭通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承诺书(原件);
6.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结婚证或借款人离婚证,未婚不提供);
7.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8.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9.担保人责任告知书(原件);
10.担保人工作单位证明及承诺书(原件);
11.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12.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如自有证明、租赁协议、房产证等);
13.承办银行认可的国有企业担保人,需提供担保人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记录;
14.创业贷款调查表(必须本人签字);
15.其他与经营相关材料;
(二)“贷免扶补”
1.云南省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
2.创业计划书(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从事特许经营的还需提供相关特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申请人员身份所属类别证明材料;
5.《就业创业证》;
6.昭通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承诺书;
7.婚姻状况证明(夫妻双方结婚证或借款人离婚证,未婚不提供);
8.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9.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10.备用联系人员信息表;
11.备用联系人责任告知书(原件);
12担保人责任告知书(原件);
13.担保人工作单位证明及承诺书(原件);
14.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15.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如自有证明、租房协议、房产证等);
16.承办银行认可的国有企业担保人,需提供担保人社保或公积金缴存记录;
17.创业贷款调查表(必须本人签字);
18.其他与经营相关材料;
七、有关要求
1.贷款人所提交的资料应具备真实可靠性,任何伪造、虚构、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贷款申请将直接驳回,已发放的贷款将收回贷款本金、追回全部财政贴息资金,进入人社部门信用负面清单,并保留追诉权利。
2.发放贷款前,承办单位会同经办银行对申请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开展贷前调查,属实者即行按程序报审发放贷款。申报创业担保贷款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状况不相一致的,终止审批贷款。
3.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只能用于与创业经营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生活消费或其他投资,未用于创业经营有关支出的,如将贷款用于购买股票、期货、有价证券、理财产品、不动产等商品,一经查实将收回贷款本金、追回全部财政贴息资金。
4.创业者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期间,一般不得注销营业执照。确需注销的,应在注销营业执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承办部门和经办银行报告,未及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的,自注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承担后续全部利息。借款人将创业项目转售给其他人员经营,自转售项目之日起,不再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财政不予贴息;属于经营项目转向(变更经营内容),依然由原借款人经营的,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至合同期满。
5.借款人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后,自招录之日起,不得再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收回贷款本金及招录之日后的财政贴息资金。借款人被企业招用的,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至合同期满。
八、经办地址及咨询电话
团县委:陈亚林(0870-3197017);经办地址:县委党校一楼团县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