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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报废处理的公告

  • 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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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盐津警方

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目前,在我县登记落户的“白底红字”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过渡号牌已到期,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记载,并发放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和行驶证的有效期不超过4年。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报废处理,不得上道路行驶”;同时按照《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以下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到盐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手续,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一经查获,依法严格处理。  

咨询电话: 0870-6621110



盐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3月12日    


附件:盐津县非(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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