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确保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盐津县2024—2025年森林草原防火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盐津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其中高火险期为2025年1月1日至4月30日。自12月1日起,盐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办公。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及草原周边1000米范围(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二)烧垃圾、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蜂、烧荒、烧炭等野外用火;
(三)吸烟、生火取暖、野炊及熏蛇洞、兽洞、蚂蚁洞等;
(四)毁林葬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五)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
(六)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七)未经批准的生产用火和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八)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三、春节、清明等祭祀期间,提倡摆放鲜花、插柳条或摆祭熟食等文明祭祀行为。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乡镇应设置临时性入山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点)。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实行实名登记、防火码扫码、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将依法严惩。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或违规野外用火,应当立即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报告;对蓄意破坏、人为纵火的行为应当予以举报。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规定范围内野外用火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县各乡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工商经营户和广大居民群众应增强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用火行为。
1、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2、盐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值班电话:0870-3033300(盐津县应急管理局);
3、盐津县林业和草原局:0870-3035872;
4、柿子镇人民政府:0870-3033696;
5、中和镇人民政府:0870-3031228;
6、落雁乡人民政府:0870-8838818;
7、普洱镇人民政府:0870-3031208;
8、滩头乡人民政府:0870-3031221;
9、庙坝镇人民政府:0870-3031503;
10、豆沙镇人民政府:0870-3033561;
11、盐井镇人民政府:0870-3035912;
12、牛寨乡人民政府:0870-3031528;
13、兴隆乡人民政府:0870-3031640。
盐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